Article 42

Amended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计划,分期进行规划核实。

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