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多层住宅等建筑物的业主,可以申请加装电梯等附属设施,以完善建筑物的居住和使用功能。申请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