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定《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要求制作《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格式文本。《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应当符合责任区界定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具体的原则。
《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应当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责任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
责任人应当将《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在其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