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查处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举报,并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