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案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委托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或者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