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无设计资料或者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超过下列规定年限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简易结构的房屋使用时间满5年的;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的一般性房屋使用时间满25年的;
(三)砖混结构的一般性房屋使用时间满50年的;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的一般性房屋使用时间满70年的。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无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投入使用的房屋,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后可继续正常使用的强制鉴定时限适用于上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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