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全社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对青少年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展公益性媒体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型,传播科学健身、健康养生和预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识,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