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未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的;

(三)未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的;

(四)未落实高龄津贴待遇的;

(五)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

(六)未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的;

(七)未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的;

(八)未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监督检查职责的;

(九)未对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的查处意见或者建议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的;

(十)未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