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老年人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应当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应当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