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领取养老金、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属关系变更,以及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向其本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公安、土地、房产、公证、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经常走访老年人,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