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且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