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城乡留守、空巢以及失独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为本地区六十周岁以上的独居、失独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等老年人建档立卡,定期了解其生活情况,并提供帮助。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与城乡留守、空巢、失独老年人以及无子女老年人结对,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