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