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法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设立。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或者取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