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开、办理有关事项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的;

(五)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