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中小企业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联系沟通机制,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对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并进行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