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和支持民营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代理等服务。
鼓励专家、企业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志愿性、援助性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在行业自律、行业指导、政策宣传、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动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中小企业政策、服务等需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