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