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孙水河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孙水河流域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