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将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事务,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工作负责;

(三)组织落实孙水河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孙水河保护职责;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娄底市水府示范片万宝新区管理机构履行孙水河保护的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