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行使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城镇管理密切相关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镇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场监督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镇道路、违章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城镇水域管理方面向河道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及违规取土采沙、城镇河道违法建筑行为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或者省、州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已由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巡查中发现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并核查。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