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城镇居民区、机关、学校附近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禁止产生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
城镇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相关情况。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必须连续作业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经批准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