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
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犬绳。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明确提示并劝阻携犬进入。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