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抗旱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