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应急储备水源等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不按照调度指令保证必需的下泄流量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