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找水、抽水、供水、送水等抗旱设备、物资。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抗旱物资、设施、设备,由政府抗旱服务组织保管、使用和维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抗旱送水、打井、抽水等抗旱设备可以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但不得影响抗旱工作。所得收益专项用于抗旱服务和抗旱设施、设备的建设、添置和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