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发生干旱灾害时,为保障抗旱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制订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具体明确调度水源、水量、时间、路线及沿线相关单位的职责。
跨行政区域调水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订。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发布后,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应急储备水源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流域梯级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下泄流量,保障下游抗旱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