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城乡供水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重点推进供水水源、水源连通、循环用水等工程建设,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和缺水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供水保证率低或者无供水设施的地方,因地制宜组织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水源保护,保证在抗旱应急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