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朱子文化遗存具体保护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做好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