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5,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20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7年6月2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
工商、质监、交通、环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安庆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环城西路以东、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公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合理确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