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参与以下工作和活动:
(一)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普法讲座、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代理案件等方式,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二)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采取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代理案件等方式,化解矛盾,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
(三)参与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宣讲、法律咨询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四)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行动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上述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