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以及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与该案件直接相关案件的案卷材料。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案件内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自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包括庭审笔录在内的全部案件材料;律师代理申诉、再审、抗诉案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原审案件的所有案件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
复制包括复印、拍摄、扫描、拷贝等方式。
律师按照上述规定行使阅卷权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准许并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该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