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除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外,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适用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