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