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的权利。

鼓励公民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