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安排水土保持资金,并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依法对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进行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及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