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