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十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