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与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方案审定时,除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外,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在十五日内将验收证明书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