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各类公园的绿地和街旁绿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建设用地中除公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五)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湿地等。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