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工程和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方案应当在可行性论证之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设计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计划,同步审批、实施和验收。涉河工程主体项目审查及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工程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紧急处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