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执行纠纷化解工作的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