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和完善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化解纠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纠纷排查调处、稳定风险防范等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