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提供调解服务。律师和有关专家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辅助或者代理其参与和解或者调解。

律师、专家、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中立第三方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纠纷事实、规范适用、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的参考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