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纠纷化解途径:
(一)和解;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行政裁决;
(五)行政复议;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当事人之间涉及合同、债务、婚姻家庭、财产权益、邻里关系等民商事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涉及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行政调解申请;纠纷涉及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当及时报案,对违法行为附带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