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提高社区自治、风险预防和治理能力,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畅通群众参与化解纠纷的渠道。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为化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政府应当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