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不得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信频段。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安全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和设备、设施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