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