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实施配套规定的,应当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对实施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自治州范围内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