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